根據國務院、自治區、市“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有關要求,為切實加強“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落實及事中事后監管,打造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隊制定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 安 全 檢查實施告知承諾管理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方案》。
一、“證照分離”改革事項名稱和改革方式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 全 檢查,改革方式為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可自主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或者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二、法律依據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 安 全 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設定: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 安 全 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 安 全 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 安 全 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 安 全 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三、改革舉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實行告知承諾。
(一)行政許可條件
行政許可范圍:
1.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等;
2.公共娛樂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 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基本要求:
開辦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
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設置地點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的有關規定
(二)申請材料
公眾聚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通過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或者內蒙古政務服務網提交以下材料:
1.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 安 全 告知承諾書;2.營業執照;3.消防 安 全 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4.場所平面布置圖;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 1、2項材料通過內蒙古政務服務網或者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
(三)行政許可環節
告知承諾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請、受理及許可、現場核查三個步驟。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 安 全 檢查意見書》;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2.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自作出許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 安 全 檢查規則》進行核查。
3.對核查未發現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 安 全 告知承諾書》承諾內容不符的,將該單位(場所)納入“雙隨機”抽查范圍;對核查發現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予以處罰,符合臨時查封條件的,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同時自核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公眾聚集場所消防 安 全 檢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消防救援機構在責令限期改正期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
(五)審批層級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隊、各旗縣市(區)消防救援大隊。
(六)辦理時限
對到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當場作出決定;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監管措施
根據“證照分離”改革后的審批方式,進一步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新舉措,規范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1.向社會公布《公眾聚集場所消防 安 全 要求》,引導公眾聚集場所規范從業行為、加強自律、落實主體責任。
2.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3.強化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消防 安
全治理,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公眾聚集場所加大檢查力度。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倒查公眾聚集場所相關人員責任。
4.加強信用監管,依法查處虛假承諾,發現違法和失信行為的要記入信用檔案,實施聯合懲戒,提高監管威懾力。
五、主管部門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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